★服務對象
一. 113年起服務對象均為 已確診之個案 ,可由失智共照中心或其他醫療機構進行確診。
二. 每行政區至少1處據點服務1名併有BPSD精神行為症狀之失智症者。
三. 113年起服務對象須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1年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未載明失智等級者加附CDR量表0.5分以上)。
(2)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障別為失智症)。
(3) 1年內經醫師臨床診斷為失智症之證明文件且經醫師核章,併附CDR量表0.5分以上。
(4) 1年內CDR檢查報告載明為0.5分以上。
(5) 個案如臨床評估 併 有 BPSD 需提交 1 年以內 以神經精神評估量表(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 NPI 或 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Questionnaire, NPI Q) 嚴重度至少有任兩項為輕度 含 以上,或任一單項為中度 含 以上,並留存載明「神經精神評估量表」分數之 診斷書,或經醫療院所或專科醫師核章之「神經精神評估量表」。
*服務對象排除:
1.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團體家屋之個案。
2.CDR 2分以上且長照需要等級第4-8級 、 身心障礙(障別為失智症)等級中度以上且長照需要等級第4-8級之個案 。
(惟考量已接受失智據點服務之個案權益,如屬112(含)年以前之服務對象,如符合上述排除對象者,至遲服務至113年12月31日前應結案)
★服務項目:
1.認知促進、緩和失智。
2.照顧者支持團體。
3.照顧者照顧訓練課程。
4.每時段皆須辦理共餐活動。
5.安全看視。
6.併辦理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模組(以認知促進方案為主)
★服務模式:每一據點每週至少開放5時段(1個午別為1時段,每1時段至少3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