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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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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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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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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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於南
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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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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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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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未超過當年
度社會救助調查辦法最低生活費之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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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當年度社會救助調查辦法家戶內動產分配全家人口未超過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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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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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之申請應於急難事由發生兩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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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
2.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3.全戶戶籍謄本及全戶財產、所得資料(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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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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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社會救助科049-224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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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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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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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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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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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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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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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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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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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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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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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申請本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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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3.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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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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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社會救助科049-22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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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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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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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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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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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
際居住於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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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六十五歲,且最近一年
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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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以上
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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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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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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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
公告現值合計金額未超過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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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接受政府
公費收容安置。
二、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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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調查表。
二、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或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三、 全家列計人口記事不省略之戶口名簿影印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如婚姻、在學、在監、兵役或身障證明、優惠存款、營利事業稅額證明等相關文件及證明)。五、如為他人代理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授權委託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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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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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電話:
224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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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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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傷病
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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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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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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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於南
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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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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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2.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3.一般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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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未超過當年
度社會救助調查辦法最低生活費之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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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當年度社會救助調查辦法家戶內動產分配全家人口未超過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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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不超過當年度社會救助調查辦法之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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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冊低收入戶需有自付醫療用。
2.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最近三個月內所生之醫療費用需累計達新台幣3萬元以上者。
3.一般戶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及最近三個月所生之醫療費用需累計達新台幣5萬元以上者。
4.自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齊資料申請。
前項補助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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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戶籍謄本。
2.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
證明或全戶財產、所得證明。
3.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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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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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
社會及勞動處社會救助科049-224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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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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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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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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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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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於南
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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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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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2.依社會救助法調查辦法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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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未超過當年
度社會救助調查辦法最低生活費之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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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當年度社會救助調查辦法家戶內動產分配全家人口未超過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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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不超過當年度社會救助調查辦法之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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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戶需有住院及雇請專業看護之事實者。
2.中低收入戶最近三個月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雇請專人看護,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超過新台幣3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3.看護行為發生三個月內檢齊資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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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出具需雇請專人看護及清楚載明入出院日期)
2.雇請專人看護證明書(以醫療院所之主治醫生、護理人員或社工員所開具之證明為限)。
3.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看護人員之專業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
4.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5.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另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需檢附全戶所得暨不動產證明。(由系統統一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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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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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
社會及勞動處社會救助科049-224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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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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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資格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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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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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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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且實際居住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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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期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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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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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108年18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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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1萬2,500元(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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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過525萬(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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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備文件:(一)戶籍謄本、(二)申請書、(三)私章、農會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戶內若有身障人口,則一併檢附身障證明及存簿封面影本)。
二、特殊情況加附文件:(一)醫療院所診斷書、(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四)失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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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民政課)或村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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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2222106#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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